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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99年度第2期次順位債券新臺幣133億元整,訂於99年12月15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九年度第二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臺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5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405930號函核准發行金融債券,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九年度第二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新臺幣壹佰參拾參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四、發行期限:本債券於民國99年12月15日發行,民國106年12月15日到期,期限為7年。

五、發行價格: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六、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1.53%。

七、計付利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二)本債券計息每壹拾萬元面額付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

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四)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八、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還本。

九、受償順位:

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位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十、債券形式:

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登錄。

十一、還本付息代理機構:

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債券於核付債券利息時,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二、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三、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十四、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五、本債券不可中途解約或要求本行買回。

十六、本債券除本行進行清算、破產、重整外,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或破產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十七、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十八、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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