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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附條件批準諾華收購愛爾康反壟斷審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為了減少集中對市場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準諾華收購愛爾康反壟斷審查,并要求諾華和愛爾康履行相關義務。

中國商務部網站8月13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諾華股份公司(簡稱諾華)收購愛爾康公司(簡稱愛爾康)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過審查,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

商務部公告稱,2010年4月20日,商務部收到諾華收購愛爾康的經營者集中申報申請,經審核,商務部認為申報材料達到了法定標準,予以立案,開始初步審查。初步審查過程中,商務部認為此項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于5月17日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進一步審查截止日期為8月14日。

商務部審查決定,鑒于諾華與愛爾康的經營者集中可能對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和隱形眼鏡護理商品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為了減少集中對市場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諾華和愛爾康履行如下義務:


(一)關于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

截止2010年底,諾華全面停止向中國銷售易妥芬產品;同時,在商務部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諾華不得重新將易妥芬產品或以新名稱出現的同樣產品投放中國市場,不得將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擁有的,諾華在中國之外的其他國家銷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產品投放中國市場。在此5年期內,自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的每一周年,諾華應向商務部匯報履行承諾的情況。

(二)關于隱形眼鏡護理產品。

在商務部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諾華終止上海視康與海昌隱形眼鏡公司之間的《銷售和分銷協議》。諾華應在終止《銷售和分銷協議》一周之內向商務部匯報履行承諾的情況。

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商務部有權對上述限制性條件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諾華應當根據商務部《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委托監督受托人對其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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