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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華星光: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00923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583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583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44000

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九十五年度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且原九十二年度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限已屆滿,爰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九十七年度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九十五年度發行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2,83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可能稀釋比例約為10.10 %九十七年度發行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3,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可能稀釋比例約為11.34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於發行日屆滿1年後分年執行,故對股東權益影響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且原九十二年度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限已屆滿,爰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二年內或公開發行前孰早者發行,可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之。三、認股權人以本公司之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總經理核訂, 呈董事會核准。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為 2,83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830,000 股。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新台幣壹拾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發行日起至屆滿第五年之十二月十五日,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 程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1年25%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3.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本公司依本辦法所發給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於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前尚不得上市(上櫃)買賣。(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個日期為申請執行認股權之期間。1.七月五日至七月十五日。2.十二月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本公司於股票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掛牌後,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九、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本辦法於董事會通過後一次或分次發行,惟宜於公司公開發行前發行,每次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之。三、認股權人以本公司之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總經理核訂, 呈董事會核准。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為 3,00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3,000,000 股。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新台幣壹拾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依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規定,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 程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1年25%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可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並於該次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上另行規定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3.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本公司依本辦法所發給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於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前尚不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個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2.十二月二十八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本公司於股票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掛牌後,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九、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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