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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99/05/18
2.發生緣由: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公司新港廠執行SK4機組
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流向查核,提出『SK4環評機組底灰、污泥、
污泥餅皆以煤灰再利用方式處理,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之掩埋處
理方式不符』查核意見,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為由,
依同法第23條規定裁處30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依規定繳交罰鍰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3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案目前已依環評法辦理變更中,且現
況係依法定且優於環評說明書之方式進行回收再利用,與違反環境
影響評估法不同,已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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