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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貿:本公司接獲桃園地方法院宣判無罪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石某、翁某等十人及本公司在內等法人十一人。

(2)法院名稱:桃園地方法院


(3)案號:95年度訴字第1972號

2.事實發生日:99/0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99年1月15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書。

4.處理過程:

離職員工翁君及本公司於法院審理過程中,積極配合提出相關事證

及文件資料說明釐清疑義,經法院審理後證明翁君及本公司之清白,

於一審宣判無罪。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穩健正常,本案對公司目前營運及損益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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