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廢棄台北地院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之假處分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案當事人:抗告人: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 ,相對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
案號:依據台灣高等法院990311新聞稿(99年度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99/03/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以下稱得易購)之前對本公司及森森
百貨(股)公司(以下稱森森百貨)聲請不得於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有線電
視系統業者所營之頻道為任何足以妨害得易購訊號播送之行為,經台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執全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在案,本公司及森森百貨隨即於99年1月18日向台
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現獲台灣高等法院於99年3月11日發布新聞稿,廢棄前揭
假處分,台灣高等法院並自為裁定,駁回得易購在台北地院所為之聲請。
4.處理過程:本公司及森森百貨係於99年1月13日收到假處分,隨即於99年1月18日
提起抗告,嗣於99年3年11日獲知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假處分之裁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森森百貨將積極進行「u-life」購物頻道復播
事宜,以挹注營收與獲利。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雖得易購得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惟因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原
假處分裁定之理由至為明確,本公司及森森百貨期盼最高法院能儘早駁回得易購之抗告
,使「u-life」早日復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