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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12/15
2.公司名稱: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納期限已於99/12/14截止,惟有部分員工及原股東尚未繳
納現金增資股款,特再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自99/12/15至100/01/17止為股款
催繳期間。
(2)尚未繳納股款之員工及原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洽詢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3)於催繳期間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依員工及原股東所
認購之股數,俟集保公司作業完備後,依員工及原股東提供之集保帳號,將新股撥入該
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有任何疑問,請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218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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