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謹請參閱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就出售該物業(即香港加列山道48號陽光花園1號單位(亦稱A號洋房))刊發的公告(「該等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匯應與該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按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刊發的公告所述,本公司擬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或以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該通函」),當中將載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項的詳情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由於需要更多時間將該物業之買賣協議的詳情載入該通函,故預期該通函的寄發日期將押後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或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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