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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非法爆竹 致死可判10年罰千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地下爆竹工廠爆炸事件時有所聞,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強化爆竹煙火的管理機制,對於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者,本次修法加重刑責,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及1000萬元的罰金。(張德厚報導)

近10年國內發生爆竹爆炸災害共26件,共導致48人死亡、89人受傷,監察院日前就糾正消防署對爆竹煙火管理不實。為從源頭遏止不法,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強化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場所的管理機制。未來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進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等爆竹原料達一定數量以上,必須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對於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者,本次修法更加重刑責,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及1000萬元的罰金。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條例新增,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重傷者,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合法爆竹業者把製造場所租給非法業者使用,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許可;本次修法並新增,一般爆竹煙火未附加認可標示,則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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