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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新文件規定的禁查乙肝項目更加全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11 14:36


衛生部在就乙肝相關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時表示,新文件規定的禁查項目更加全面,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衛生部網站2月11日消息,衛生部11日在就《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時表示,這次文件規定的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衛生部指出,這次文件是對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強化,重點是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與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

(1) 權益維護范圍更廣,2007年文件著重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文件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2) 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3) 特殊職業更加明確,2007年文件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都作為例外情形;這次文件明確規定如果特殊職業確需檢查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4) 監督檢查力度更大,一是對機構的監督檢查方面,這次文件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二是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方面,這次文件也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要予以相應處罰;三是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這次文件要求各相關部門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上的投訴和舉報。

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法追究不落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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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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