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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銀行:公告本行合併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12 14:18


一、本行與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本行為存續公司,聯邦票券為消滅公司,業經98年12月17日董事會及99年4月23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並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6月24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171130號、99年8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0480號函核准。

二、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H101021 商業銀行業


(三)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300億元整,分為30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分為普通股及特別股,分次發行。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承德路一段105號。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設董事9至15人、監察人2至5人,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目前實際選任人數為董事9人、監察人3人。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民國79年8月20日訂立,於99年4月23日第十六次修正。

(七)分公司之設立:本銀行設總行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之需要,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行或辦事處。前項分行或辦事處之設置、撤廢或變更,均須經董事會議決及主管機關之許可。

(八)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本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得分次發行,其權利及其他重要事項規定如下:

1.本銀行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經董事會提請普通股股東常會決議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如年度決算無盈餘或可分派之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甲種特別股股息,累積於以後年度優先補足。

2.甲種特別股股息訂為年率六% ,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決算表冊及決議分配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上年度應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之特別股股息按甲種特別股當年度實際流通在外日數計算。增資基準日訂為甲種特別股發行日。

3.甲種特別股股東除依第二款規定受領定率之特別股股息外,另得以一股甲種特別股折算為相當一股普通股之比例,再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之分派;但不得參加資本公積為撥充資本之分派。

4.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無選舉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及監察人權利,並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有表決權。

5.本銀行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購權。

6.甲種特別股分派本銀行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甲種特別股發行金額為限。

7.甲種特別股自發行日於屆滿一年之次日起,除本銀行股份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銀行召開董事會決定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及其他依法不得轉換之期間外,得以一股甲種特別股轉換為一股普通股;累積未分派之股息,於本銀行有盈餘年度,經董事會提請普通股股東常會決議分配後,對提出轉換之原特別股股東優先補足。自發行日於屆滿六年之次日起,除本銀行股份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本銀行經主管機關同意得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加計累積尚未補足及當年度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全部或一部份流通在外之甲種特別股。收回及轉換為普通股年度之特別股息按甲種特別股當年度實際流通在外日數計算。

8.甲種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後之權利義務,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與普通股相同。

(九)已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普通股1,451,153,189股、特別股302,508,800股,合計總股數1,753,661,989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已發行之資本總額17,536,619,890元。

(十)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暨其發行條件: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194,837,6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換股條件如下:

1.原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合併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股份,以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換發本行普通股股票1.15股。換發時,不滿1股之畸零股者,均按發行面額折算現金發放至元為止,並由本行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2.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十一)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6樓;電話:(02)2325-3800

(十二)茲訂定99年8月16日為合併增資基準日。

(十三)本次合併增資新股之股票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換發,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股東。

(十四)本行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查核事務所簽證之財務報表請股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十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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