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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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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由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牌照需要審批。

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由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牌照需要審批。

經濟觀察網3月10日消息,3月10日,由銀監會、發改委、財政部、央行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正式發布,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辦法》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由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牌照需要審批。

《辦法》內容顯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同時明確不得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和受托投資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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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可以進行總額不高于其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包括股票、基金、房地產等都可以。

此外《辦法》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個人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李云靜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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