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二審20年 輕判?審判長:沒侵佔 有貪污
鉅亨網新聞中心
扁案二審宣判出爐,陳水扁吳淑珍各判二十年,相較於一審無期徒刑,外界認為是輕判。審判長鄧振球表示,由於一審認定的侵占公款部分,二審採取較寬鬆態度,只要是在總統職務範圍內,都不算侵占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審相比來的較輕,另外在龍潭案中,二審法官則是認定陳水扁過程有行使總統職務,並收受賄賂,因而判十二年徒刑,罰金一億五千萬。
(黃進恭報導)
陳水扁吳淑珍二審各判二十年有期徒刑,相較於一審無期徒刑,外界普遍認為二審刑期來的較輕。審判長鄧振球在宣讀主文時,特別提到陳水扁在龍潭案中的角色,因辯護律師認為龍潭購地案權責機關是在行政院,不是總統府也不是當時陳水扁總統的職權,但二審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在此案中有行使總統職務,並收受賄賂,因而判處十二年徒刑,繳交罰金一億五千萬。
另外鄧振球也表示由於國務機要費部分,二審在認定上和一審不同,二審採較寬鬆態度,只要是總統職務相關的費用,都不算是侵占公款,也因此兩者刑期有所差異的原因。至於陳鎮慧隨身碟內記載國務費被用來報扁家人的所得稅及繳陳致中違法遭開的罰單,這一部分用作私人用途屬於侵占公款,審判長強調由於新法舊法不同,加上一二審在證據認定上有所出入,造成兩者刑期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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