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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昌營造: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

(2)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99 年度偵字第24920號

2.事實發生日:99/12/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檢調於99年9月17日搜索本公司調查「東西向快速公路八

里新店線第2-3Z標工程」投標案。

4.處理過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為不起訴之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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