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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命名規定發布 禁賣“醫療”概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10 15:25


國家藥監局下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規定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據每日經濟新聞2月10日報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下發《化妝品命名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根據規定,化妝品命名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記者采訪了解到,一些企業已經開始按照上述規定開始操作。不過,在業內專家和從事化妝品營銷的人員看來,有關部門此舉所更多的是表達其“規范市場的態度”,實際作用如何尚難判斷。

新規嚴格限定命名用語

根據上述《規定》,化妝品命名將禁止使用下列內容: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在《化妝品命名指南》中列舉了一些“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根據新的規定,如特效、全效、奇效之類的絕對化詞意,如處方、藥方、藥用之類的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等都被禁止使用。其中,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則被重點提出,這類詞語主要包括抗菌、抑菌、消炎、抗炎、斑立凈、無斑、祛疤等。

“化妝品已經比食品滯后了。”營銷專家孫授誠表示,保健品方面早已經開始規范,比如保健品的說明、標簽和廣告就不得宣傳或暗示療效作用,否則屬于非法行為。

業內人士認為,有關部門此次對日用產品發布相關規定,是對廠家的營銷手段進行規范,代表了有關部門對市場秩序加強管理的一種態度。

《規定》也表示,本《規定》發布前已批準或備案的產品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到期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

化妝品轉打其他營銷牌

“我們將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武漢某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對記者表示,新規對公司的營銷不會有什么影響。該企業此前一直在推廣宣傳自己的 “專業性藥用化妝品”適用于燒傷、燙傷、外傷等形成的疤痕。

業內人士認為對于化妝品企業來說,對命名進行改變并不是什么問題,在上述新規執行后,很有可能的是化妝品企業轉打其他營銷牌。

其實化妝品行業早已經有過類似的規定出臺。

據了解,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但據有關媒體的調查,其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多數化妝品包裝依舊“容顏未改”。

孫授誠認為,化妝品企業執行新規定問題不大,但規定也只能治標不治本,企業完全可以從品牌的概念上做文章,而不打效果牌。

孫授誠還表示,不排除化妝品企業要求其銷售人員在推廣該產品過程中,繼續對消費者提出并夸大藥用效果。他認為,要最終解決此問題,只有相關部門在化妝品的審批上下功夫,比如不允許出現“原料上不具備效果的成分”,同時也要引導消費者對化妝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畢竟化妝品是日用產品而并非藥品。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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