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及丙一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38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及
丙一種特別股,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新臺幣(下同)
9,945,205元及丙一種特別股股息4,485,140元,共計14,430,345元,及自聲請調解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
2月26日駁回上開請求,新光產物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
102年度重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1月26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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