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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大封殺“違規”了嗎?

鉅亨網新聞中心


日前微信在朋友圈屏蔽了來自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的鏈接分享,一時間引發了眾人的“口水戰”,當然更多的天平還是傾向了被“封殺”方,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的“死忠粉”們發出了尖叫似的“吶喊”,發聲平臺依然是微信,還有微博。

“封殺”事件出現之后,網易云音樂迅速做出了回應,稱“【公告】騰訊單方面禁止了網易云音樂等主流音樂app在微信朋友圈的分享。歡迎大家繼續與好友在網易云音樂平臺分享交流好音樂,享受純粹的音樂體驗。”面對種種質疑,qq音樂也毫不相讓,稱“是的,請回到尊重音樂的地方!”再聯想到之前qq音樂和網易云音樂等音樂軟件之間的版權戰,似乎這不是雙方的第一次戰斗。


拋開憤懣的群眾情緒,有一個根本問題是,微信的大封殺行為“違規”了嗎?這需要從幾個方面來看。

一、封殺行為在互聯網公司是常態

有人提到,微信如此做法會涉嫌觸及《反壟斷法》。如果拉開整個互聯網公司來看,互聯網公司的“封殺”行為乃常態,除非將這些公司都一並處理了,否則僅僅處理微信的話,有失偏頗。

據我觀察發現,國內某市場份額超過40%的手機助手產品,直接將競品從該平臺清楚,也是毫無預兆,直接就清除了,在該手機助手中根本搜不到競品的應用,最最最狠的是,競爭對手公司的應用,一個都搜不到。

要知道競爭對手公司的應用最低也有十幾款,用戶下載量加起來至少也破億,居然就直接“封殺”了,應用分發中心本來就是開放的,本應“容納”所有用戶需要的應用。微信和這些比起來,好歹還算有點良心。

除移動端外,搜尋引擎之間的相互封殺行為也很常見,輕則直接k站,重則連網站首頁都搜不到了。

二、誰是“裁判”

微信屏蔽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在朋友圈的分享,既然涉及到“違規”問題,那么誰又是裁判呢?首先肯定不是微信和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因為雙方都是“當事人”,難免有徇私舞弊的行為。再往大了看,是各自的用戶嗎?貌似是也不是,要將qq音樂的用戶和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的用戶來做一個大比拼,幾乎是一個不能完成的行為,普通用戶也無法判斷孰是孰非。

從法律方面來看,目前並無相關條文出現,提到微信的違規問題,它是最終的主裁判,如果要從法律問題來判斷各方的行為,那又是一段漫長的故事了。

微信(準確的說是qq音樂)、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之間的爭斗,更多的是商業行為,且是在大環境下符合相關規則的行為。目前還找不到直接的裁判者,判定哪一方的行為是正確的,哪一方是不利的,彼此都是處在同一條水平線上的競爭。

三、屬於公司之間的“戰爭”

微信背后的利益方是qq音樂,起都屬於騰訊系,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也屬各公司,實際上此次所涉及到的並不僅僅只是音樂軟件這一系列。

微信封殺事件發生后,某產品迅速拉來其母公司的新聞客戶端產品助陣。據我觀察發現,在該公司旗下的新聞客戶端首頁,迅速出現了利己的內容,直接誘導用戶向該方向靠攏。所以,這不簡簡單單只是一次產品之間的戰爭,而是屬於各大公司體系之間的戰爭。

從這個方面來看,互聯網公司之間的商業戰不是很常見么?又有誰會在這個過程中軟弱呢?不都是往“死里拼”?

四、其心先有異

如果說蝦米音樂、天天動聽、網易云音樂這幾大產品不能分享到qq空間,會有如此之多的用戶憤懣嗎?很明顯不會。再舉個例子,如果這些產品不能分享到微博,還會憤懣么?問號就更大了。

分享有兩個前提,一個是甲方開放分享介面出去,一個是乙方的分享介面與甲方對接。所以,要想構成分享關係,不是微信一人之力而能為,是因為其他幾大平臺看中了微信能帶給起更大的利益,就拿起自身來說,為何不開放分享到人人網的介面呢?為何不開放分享到微博的介面呢?其心先有異啊,童鞋們。

既然是各大平臺先看中了微信所能帶來的利益,那么微信將其“封殺”,又有何不可呢?有骨氣的話,自己做平臺,自己在微信、qq之外的平臺玩耍,那樣微信肯定管不到。所謂“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既然早先就通過微信得益,就早應該預料到微信有一天會更改遊戲規則,要不然留著“大數據戰略”不是吃么?

當然,在上層,微信是不“違規”的。在下層呢?對於用戶來說又如何呢?除去“違規”之外,更應該注重到的應該是用戶體驗,用戶愿意使用哪個平臺,用戶自愿分享,這是用戶自身的意愿,平臺應該在大環境下滿足用戶的這些意愿,而不是為了一己之私做出“傷天害理”的事。

所幸,我們還能在微信上說它如何如何,要知道早些時候某個社交網絡可是會將對其不利的言論刪除的呀,更嚴重的甚至直接封號,已經是很自由了呢。

文/郭靜,微信公眾號:郭靜的互聯網圈(id:guojingdequanzi)分享互聯網知識,熱門互聯網評論,關注互聯網,關注tmt。偶有生活雜文,用最美的文字與讀者分享。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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