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強: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允強二)發行滿四年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9-10 08:26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9/10
2.公司名稱: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99年10月27日發行屆滿四年, 依據本公司
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
債滿四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
之本轉換債贖回:滿四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4.06%(實質收益率為1%);受理
賣回請求,將統一於賣回基準日後三營業日內扣除稅款及匯費後以匯款方式給付。
二、為辦理賣回作業,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99年9月24日以單掛號寄發[債
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99年10月27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賣回權行使期限:自99年9月27日至99年10月27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四、債券賣回手續:
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
(99.09.27)起至(99.10.27)截止日前一營業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
「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博愛路十七號三樓 ,
電話:(02)2381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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