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特:香港上市公司萬裕電子集團所屬萬裕電子有限公司及迅盈投資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提出給付貨款之民事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奧斯特(股)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99度重訴字第204號
2.事實發生日:99/07/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香港上市公司萬裕電子集團所屬萬
裕電子有限公司及迅盈投資有限公司主張本公司對其負有給
付貨款義務,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申請提起民事訴訟。
本公司於民國99年5月20日收到台灣士林法院民事庭99年度
他調字第286號民事貨款給付調解通知書通知本公司於民國
99年6月21日出庭與原告調解貨款給付問題,由於萬裕集團之
萬裕電子有限公司, 中電貿有限公司及萬利信電子有限公司
(HK)及迅盈投資有限公司等出售鋁質電解電容器給本公司,
因產品品質有問題,本公司要求上列萬裕集團之相關公司賠
償,但遭到拒絕,目前士林地院正對中電貿有限公司及萬利
信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對本公司之貨款給付及本公司請求損
害賠償案件審理中,而在此次調解庭對方兩造公司還是不願
承認品質有問題,更煌論損害賠償,因此本次調解庭因雙方
無共識,故調解失敗.本公司於民國99年7月7日收到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民公99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文通知本公司
於文到15日內就該案進行答辯.
4.處理過程:
由於香港上市公司萬裕電子集團所屬公司對產品品質問題,
不承認,故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應訴及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萬裕集團萬裕電子
有限公司及迅盈投資有限公司所主張之貨款含本公司關係
企業as stone 共計NTD42,021,655元,本公司及關係企業
as stone均已入應付帳款,唯本公司主張萬裕集團所供應
產品有品質瑕疵及對部份客戶未完成轉廠銷售手續等債務
不履行情事,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故本公司為保障自身權
益,於該集團完成銷售手續及品質瑕疵責任釐清前,本公
司得對萬裕集團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
抵銷權,除已委請律師就上開訴訟應訴及準備答辯外,並
已委請律師準備對萬裕集團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於萬裕集團起訴請求貨款本公司
已委請律師準備應訴及提出答辯,並將對萬裕集團提出
損害賠償請求。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