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臺灣地區及美國投資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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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研討會上,眾多專家、學者的發言中都提到了美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并認為對于我國的投資者司法救濟機制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下面對此作簡單的介紹。
我國臺灣地區投資者保護措施
為擴大對臺灣地區資本市場投資人服務及保護,臺灣地區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早在1998年3月即成立了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
同時,臺灣地區于2002年7月制定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確立了新的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模式。該模式有三個顯著特點:
一是專門設立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二是保護中心履行“限額賠償”、“受理投訴”、“調解糾紛”、“提起證券仲裁”、“提起證券訴訟”、“監督短線交易收入歸入權行使”、“投資者教育和信息咨詢服務”等七項功能;三是以法律手段為主救濟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資者。
其中,“限額賠償”指當投資者因所委托的證券商或期貨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而無法取回證券和保證金時,保護中心可以動用保護基金對投資者進行限額賠償。
提起證券仲裁指保護中心承擔協助投資者提起證券訴訟或仲裁的職能,以解決中小投資者遭受侵害時,因為信息、時間、訴訟成本等不足而陷入維權困難的問題。
美國投資者保護措施
美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基本內容大致可以概括為五點:一是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證券信息;二是禁止內幕交易等不法交易行為,保障證券交易的公平秩序;三是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降低投資風險;四是建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及時有效的彌補投資者損失;五是嚴厲打擊證券犯罪行為,通過刑罰的威懾作用保護投資者利益。
其中,民事賠償機制方面,包括從實體法的角度規定了承擔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的事由、賠償責任主體和損失額計算方法;從程序法的角度規定了投資者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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