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外交案 陳水扁一審無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陳水扁被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檢方認定陳水扁出訪十一次、共侵占美金三十三萬元,但是法官認定,毫無證據顯示陳水扁是侵占公款,因而判處陳水扁無罪,本案檢方可以再上訴。 (黃進恭報導)
特偵組去年九月起訴陳水扁機密外交案,檢方認定陳水扁二○○○年八月到二○○六年九月間,先後十一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提供的十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三萬美金,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涉犯貪污罪嫌,台北地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檢方沒有提供確切證據證明陳水扁侵占公款,因而判處陳水扁無罪,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說。
(檢方沒有辦法提出證據證明陳水扁領取的費用還有剩,也沒辦法證明將錢匯到兒子陳致中帳戶)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水扁無罪的理由也在於陳水扁每次出訪前支領外交部業務單位也就是各地域司,依照歷任元首出訪往例所簽核的[外交機密費] [禮品及交際費],再由馬永成林德訓等人作為支出參訪國接待人員及安全人員等小費還有機組人員犒賞和購辦禮品回國贈送相關重要首長用途。再者特偵組檢察官也沒能舉證當初陳鎮慧匯給人在美國陳致中的款項,和陳水扁支領的外交機密費有何關連之處,也就是說沒有證據證明陳水扁有侵占公款犯行,因而判處陳水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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