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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通嘉:初次上市公司承諾事項後續執行情形(至九十八年第四季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1/08

2.公司名稱: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1日臺證上字第0980014373

號函辦理。

一、本公司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第一季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

2.公司進貨集中於台積電之合理性暨因應措施之評估。

說明:以上相關內容均已揭露於本公司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暨上

市用之公開說明書」,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二、本公司依承諾事項由總經理及三名高階研發主管,暨前開人員轉投資之捷能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股總額提交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並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

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票部份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說明:本公司截至九十八年第四季止,均依承諾事項之內容由總經理及三名高階研發

主管,暨前開人員轉投資之捷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股總額提交辦理股票集中保

管,並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票部份自上市買賣

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執行無誤。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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