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大延遲寄發通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謹此提述(i)上海證大房地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有關該協議及磐石股份轉讓協議之公布(「該公布」);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及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有關延遲寄發關於該協議之通函(「該通函」)之公布(「遞延公布」)。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本公布所用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根據該公布,該通函包含(其中包括)(i)該協議之進一步詳情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ii)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誠如遞延公布所述,該通函之寄發日期延遲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前。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編制及落實將予載入該通函之若干財務資料,故該通函之寄發日期將延遲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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