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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1/02/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戴榮吉董事長,戴秀玲總經理
戴秀菁事業部總經理,王啟義副總經理,吳政蓉副總經理,胡衍榮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與本公司所營業務相同之轉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次會議出席董事超過半數,
並經出席董事全數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戴秀玲總經理,王啟義副總經理,吳政蓉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康那香企業(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長:戴秀玲,董事兼總經理:王啟義,董事:吳政蓉
成都康那香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兼總經理:王啟義,董事:吳政蓉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康那香企業(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區青浦鎮外青松公路5619號
成都康那香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邛崍市工業集中發展區二號路東側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及銷售各式不織布及其加工製品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康那香企業(上海)有限公司和成都康那香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為本公司間接持股75%之轉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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