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99/07/272.函請補正期限:99/07/293.補正內容:一、董事及監察人資料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持股。(年報第7-8頁)二、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者,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年報第12-13頁)4.因應措施:依規定公告修正,並將資料修正後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