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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香港上市公司漏報股價敏感資料 最高罰800萬元 5年內禁任高層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上市公司沒有及時公布股價敏感消息,往往令股民損失慘重。香港政府 29 日建議,把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納入法例,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罰 800 萬元,以及 5 年內禁止出任上市公司管理層。不過,政府建議的法例作出讓步,並沒引入刑事檢控條文,上市公司高層即使違法,也不會有牢獄之災。

《星島日報》報導,目前上市公司披露敏感資料的責任,只是由港交所通過《上市規則》來監管,違規者只會遭公開譴責等輕微處分,阻嚇力不大。政府昨 (29) 日建議,把披露資料責任納入正式法例,由證監會負責調查,如發現證據便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決。雖然在新法例之下,罰則較以往為重,但仍然沒有刑事檢控條款,成為新例最具爭議之處。


早前有消息指出,代表百多家上市公司,會員包括多家大型財團的上市公司商會,強烈反對以刑事檢控違反披露敏感資料的人士。被問及是否受到上市公司壓力,才沒有引入刑事檢控條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回應說:「不應該說是受到甚麼壓力,現時政府的建議,已經可以達到政策目標。」

陳家強否認新例阻嚇力不足,他說違法者不僅可被罰款,還可能遭禁止出任上市公司管理層,以及不能參與證券市場,把幾項罰則一併考慮,相信已足以達到規管上市公司的目標。他續稱,以民事程序追究上市公司披露資料的責任,符合國際慣例,英國以及其他歐盟國家都有類似做法。

對於建議中的新例,並沒有包括刑事檢控條文,證券界意見不一。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認為,政府只是建議採用民事程序來追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做法較想像中溫和,而最高罰款額僅為 800 萬元,對一些大型上市公司來說,並沒有足夠阻嚇力。

不過,港交所董事許照中認為,法例不宜過嚴,如果動輒進行刑事檢控,將會令上市公司面對太大壓力,甚至可能令上市公司難以找到適合人才出任高職。他說證監會是法定監管機構,權力遠較作為私營公司的港交所為大,由證監會取代港交所進行有關調查工作,已是很大進步。

香港證券業協會主席李耀榮表示,違法人士在 5 年之內禁止參與上市公司管理以及進行證券交易,對於「有頭有面」的上市公司高層來說,已是很大處分。

陳家強指出,落實新例之後,如發現有需要引入更多罰則,屆時可再作檢討。近年證監會經常通過刑事檢控來追究被指進行內幕交易的人士,但陳家強認為,內幕交易涉及主動的交易行為,與沒有披露敏感資料,性質並不相同,因此以不同程序追究,並沒有矛盾。

另一方面,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日後將以查訊的方式作出裁決,即是程序上較一般法院的審訊程序靈活,陳家強認為,採用查訊程序有助縮短處理個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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