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出臺新規嚴管保險公司高管頻繁跳槽
鉅亨網新聞中心
保監會1月26日發布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保監會網站1月26日報道,26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
《規定》調整了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和方式,一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監事和審計責任人任職資格的核準,二是將原來的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為核準制,原來實行報告制的支公司和營業部經理則改為核準制。保險機構須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正式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26日的新聞通氣會上,保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金鐸介紹稱,為了避免高管人員監管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規定》對高管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更為嚴格,強化了合規性要求。
另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不過,此前在《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被納入任職資格范圍的營銷服務部負責人,在《規定》中沒有該項內容。在26日的新聞通氣會上,保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金鐸對此表示,目前全國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約5萬家,占比較大,牽涉面廣,營銷服務部負責人任職資格保監會將另行規定。此外,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亦不在《規定》范圍之內。
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也比以往更加嚴格。《規定》強化了任職資格條件中的合規性要求,新增了對保險公司總經理管理經驗的要求,強調了其保險業從業經歷。此外,還補充完善了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各類情形,并對高級管理人員兼職規定了原則性限制。
在日前召開的保險業情況通報會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表示,要建立對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履職過程的持續監管機制。據了解,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力度,是保監會今年主抓的一大重點。
為了實行對保險公司高管進行持續監管,《規定》中對董事長和高管人員離任審計作出了原則規定,高管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作為任職核準的重要依據。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加強了對機構頻繁變更高管以及高管個人頻繁跳槽的監管,為遏制保險業頻繁挖角和跳槽之風,增加了外在監管約束力。
《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劉暢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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