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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不滿電影院禁帶外食 未來可要求全額退費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2010-04-29 21:05


兩岸網台北4月29日報導 電影院禁帶外食爭議,行政院新聞局提出新補充解釋,如果消費者不滿電影院規定,可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院業者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能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費用,最快一周內公告施行。

部分電影院業者禁止民眾攜帶外食,引起消費者反彈,新聞局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院業者不得禁止民眾攜帶外食為基本原則,但考量另一群民眾之觀影品質,對於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適度禁止。」


針對消基會提出,部分電影院業者也有販賣雞塊,卻不准消費者攜帶外食雞塊入場,新聞局長江啟臣表示,如果只針對單一品項,逐列項目是不可能的,所以政府只能提出原則性規範。

新聞局認為,有鑒於食物品項繁雜,包羅萬象,如規範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品項,實務上難以有效歸納,甚至掛一漏萬,恐無法弭平消費爭議,終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新聞局提到,近來也有接獲部分消費者建議,希望勿因攜帶外食而影響其觀影品質。少數攜帶外食消費者在食畢後隨手丟棄,任由觀眾踐踏,導致相關設備髒污,電影院業者又不得擅自收取清潔費用,恐怕面臨經營困難或停業窘境。

江啟臣表示,為兼顧希望攜帶外食消費者、希望維持觀影品質消費者及電影院業者權益後,新增三項規定,包括:電影院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與電影院內部販售相同食品。

其次,消費者不願接受電影院處理時,可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院業者不得拒絕,以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電影院業者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費用。

新聞局表示,前述原則若經法定程序公告後,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規定進行調查,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裁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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