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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明確險企信息披露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5月25日,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標準。《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其網站披露,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其網站和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網站或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辦法》將于2010年6月12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指出,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該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該辦法。

保監會負責人答記者問指出,信息披露是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轉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制定辦法的目的在于: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三是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四是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經營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賠(給付)服務流程。三是披露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


《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所經營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高管人員簡歷、職責、履職情況等內容也在要求披露的范圍。

據了解,目前我國保險業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分為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保險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個層次。

不過在市場人士看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需完善。該人士指出,從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內容看,許多保險公司采取報紙披露的方式,時間按月或季進行,形式單一,內容簡單。特別是客戶所關心的投資方式、投資渠道、投資人情況等方面披露不夠,極易產生誤導作用。對保險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否完整,似乎并不影響其競爭力,因此其對信息披露主動性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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