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富金融服務集團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CASH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Limited(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龍灣宏泰道23 號Manhattan Place 28 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之本公司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2 港元之股份上市及買賣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 港元之已發行及未發行股份將在本決議案獲本公司股東通過翌日後之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分拆為五股每股面值0.02 港元之股份(「股份分拆」),致使緊隨股份分拆後,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將為300,000,000 港元,分為15,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0.02 港元之股份,并授權董事簽署及簽立有關文件以及采取彼等認為必要、合適或適宜之一切有關行為及事情,以實行上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或使上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得以生效。」
2. 「動議
(a) 在 2(c)分節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可於有關期間內(按下文所界定)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新增股,以及在需要行使上述權力時作出或授予建議、協議或購股權﹔
(b) 根據 2(a)分節之批準,本公司董事亦獲批準在有關期間內(按下文所界定)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上述權力之建議、協議或購股權﹔
(c) 除依據配售新股(按下文所界定)或目前采納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向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其於聯交所上市之最終控股公司(如有)及其附屬公司之參與者授予或發行股份或購買本公司股份之權利外,本公司董事依據2(a)分節之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配發之股本總面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之股本總面值百分之二十,而上述批準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較早日期之期間:
1.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2. 本公司之細則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時;及
3. 本決議案所述之授權由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之日;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當時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惟董事可按需要或權宜就零碎股權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該等地區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取消若干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權利或另作安排)。」
3. 「動議待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準因行使根據本公司現有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所授之任何購股權(「購股權」)而須予發行之本公司股份上市及買賣後,授權董事酌情授出購股權,而因行使所有將予授出之購股權而可予發行本公司之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於通過決議案日期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注冊辦事處: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皇后大道中181 號
新紀元廣場
低座 21 樓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代表或(倘該股東持有多於一股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於投票表決時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委任人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續會指定召開時間48 小時前送達本公司香港之通訊地點,地址為香港九龍灣宏泰道23 號 Manhattan Place 28 樓,方為有效。
於本公布發表日期,本公司之董事為:-
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關百豪先生 鄭樹勝先生
陳志明先生 盧國雄先生
羅炳華先生 勞明智先生
鄭文彬先生
阮北流先生
T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