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能源控股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表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於股東特別大通告所列之所有建議決議案均以投票表決方式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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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香港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其中包括)根據投資協議建議發行優先股及委任非執行董事而刊發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之公布、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的通函(「該通函」),以及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該通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詞匯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於該通告所列之所有建議決議案均以投票表決方式獲通過。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獲委任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擔任投票表決之監票人。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普通決議案 票數(%)
贊成 反對
1.批準投資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571,972,278(99.999893%) 614(0.000107%)
發行新優先股、額外優先股及兌換股份
以及所有其他相關事項。
2.批準委任Tanguy Serra先生為非執 571,936,816(99.999893%) 614(0.000107%)
行董事,自完成後開始生效。
備注:上述決議案之全文載於該通告內。
於股東特別大會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56,122,868股股份。其為給予股東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并就提呈所有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之總數。任何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提呈決議案進行投票時未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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