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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缺少"對接" 難分政府采購三成份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年12月29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其明確提出,從2012年起,我國各級政府采購將預留至少30%的份額給中小企業,其中60%以上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同時配合降低門檻、價格扣除、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具體措施。

落實到具體數字的政策看似對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有著實質性的支持。不過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暫行辦法》指標化的強制傾斜在具體執行中可能會遇到強大的阻礙。

受訪者普遍認為,《政府采購法》實施8年依然無細則,《暫行辦法》的執行勢必觸動既有利益格局,在沒有具體實施辦法的情況下,《暫行辦法》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政策執行有難度


分羹30%看上去很美

《暫行辦法》提出,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應當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為了突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于60%,也就是說今后小微企業在全國政府采購中所占的份額將至少為18%。

公開資料顯示,2010年全國政府采購的資金規模為8422億元,按此計算,3成就是2526.6億元。

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研究員李真真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該《暫行辦法》只是擺出了一個姿態,政府采購要給中小企業切一塊蛋糕,但中小企業長期的弱勢地位并沒有改變,2000億元可以說是一個政策口號,真正能不能達到這一數額,還需要有制度保障。

而具有多年政府采購經驗的青海省財政廳副巡視員史生德則對30%這一數據表示了質疑。史生德指出,30%這個比例至少在西部不發達省份難以實現,因為西部中小企業本身的數量和規模較小。

遼寧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許敏則認為,此次《暫行辦法》的要求太籠統,指標化明顯,具體操作卻面臨不小的難度。

“比如說,這個30%的指標如何執行?目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既有像政府采購中心這樣的政府部門,又有招標代理公司這樣的企業,30%的指標如何分配?其次,政府采購又分為集中采購和部門采購,集采機構還有比較嚴格的程序,而部門采購是國家部門自行完成的采購,30%的配比在這里又如何分配?”許敏對記者說。

各級政府支持中小企業

參與政府采購措施(摘編)

2009年7月1日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提出:為了讓中小企業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采購合同,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對于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產品,應當實行首購和訂購制度。

2009年9月28日

國務院意見強調提高政府采購中小企業貨物比例。

2010年3月31日

深圳市政府提出:深圳將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扶持本地中小企業產品的政策措施,明確政府采購優先向本地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傾斜。

2010年4月21日

甘肅省提出,將爭取建立“全省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力爭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參與到政府采購中,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

2010年8月

蘇州市財政協調擔保、銀行部門,推出中小企業政府采購融資擔保貸款合作項目“采購通”,該項目以政府采購為平臺,由市農業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再由合作銀行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

2011年12月29日

財政部、工信部聯合發布《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從2012年起,我國各級政府采購將預留至少30%的份額給中小企業,其中60%以上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同時配合降低門檻、價格扣除、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具體措施。

時間:2009年至2011年

除了受惠的中小型企業沒有應對準備外,一些政府采購相關工作的“操刀者”也對《暫行辦法》實施的信心不足。

國家會計學院基建辦副主任蘇建國是一位長期研究政府采購的評標專家,他告訴記者,作為給投標企業打分的執行者,他對《暫行辦法》的可執行度也表示懷疑。

“還是拿30%來說吧,目前很多項目分類極亂,有的是分包亂,一個項目分很多個包;有的分期亂,能一次性采購的分好幾期采購。這樣的話,30%到底是按項目來分配,還是按資金來分配?”蘇建國說。

為確保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受益,《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這一條確實能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參與到政府采購中來,但是根據我多年的評標經驗,很多評標文件中都對上述條件做了明確的要求,新的《暫行辦法》要想達到目標,或許在這一條中要面臨不小的難度,畢竟這一條目前在很多評標細則中占據著很高的分值。”一位評標專家告訴記者。

此外,鑒于政府采購的具體項目非常繁雜,30%并沒有明確指向,業內人士也擔心具體的落實會難度不小,許敏說:“30%這個指標如何貫徹到每一個項目中去?此外,這個指標的完成需要監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核查,相關部門是否在多部門聯動上達成了共識?這都是執行上的細則問題,如果不針對每一條細則進行分門別類的應對,出再多的政策都沒用。”

“受惠”企業無準備

據了解,《暫行辦法》中30%比例的確定只是依照國際上的一個比例份額,在國際上,美國聯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份額目標是23%,歐盟中小企業中標金額占歐盟政府采購金額約40%。

然而,我國關于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權威統計數據,還處于“盲人摸象”的狀態。專家認為,在實施扶植政策前,應該先建立國家級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數據收集系統,“只有把政府采購的信息公開化、透明化,才能全面弄清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具體情況,有了基本認識,才能校對、改正,才能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

中國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陳慶振告訴記者,政府采購的大量資金用于公共建設以及辦公設備采購,中小企業大多不具備承接大項目的實力,即便是把政府采購針對中小企業的預算提得再高,也不能改變目前中小企業舉步維艱的現狀。

以南京市為例,從2000年至2009年,該市備案登記的供應商總共有5252戶,多為大型企業,而該市的中小企業有10多萬戶,參與政府采購的乃是鳳毛麟角。

江蘇省財政廳廳長潘永和曾對媒體表示,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活動競爭中存在的問題有“三低”:生產制造類中小企業中標比例低;中小企業直接提供服務的中標金額在采購總額中所占比例低;參與政府采購的企業占中小企業總數比例低。

記者向一些參加過政府采購的中小企業了解情況,企業主們大多對《暫行辦法》的利好信息沒有太高的期待。

李真真認為,中小企業有一個弱勢便是,對政策的獲取能力與把握能力要低于大型企業,大多數小微企業都處于創業初期,很少有人能夠時刻關注著國家針對他們的相關政策,以及缺乏對政策的解讀。

一位小型企業主告訴記者,在政府采購中,他更看重的是招標門檻的降低,以及細則的簡單明了。他認為,在招標文件中,很多細則都要求供應商要具備幾年以上的經營資質,銷售收入要在數百萬元以上,這樣的規定如果不更改,即便是中央有再好的政策,小微企業要想進入依然困難重重。

政府采購“亂”中博弈

2003年1月1日,自我國第一部針對政府采購的專門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出臺以來,使得原來各自為政的政府采購變得有法可依。但此后7年間,全國層面的實施細則一直沒有出臺,各地之間標準各異,由此形成了政府采購領域的混亂局面。

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征求意見稿。然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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