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富產業信托以泓富產業信托之基金單位及現金向泓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泓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信托基金管理人」)董事會(「董事會」)宣布,信托基金管理人(作為泓富產業信托之管理人)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每個泓富產業信托基金單位(「基金單位」)1.8854港元(即市價)收取4,770,590個基金單位及15,664港元,作為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之付款。
於上述發行基金單位(統稱「發行」)前,信托基金管理人持有506個基金單位,約占發行前當時已發行1,370,991,728個基金單位之0.00004%。於發行後,信托基金管理人將持有4,771,096 個基金單位, 約占緊隨發行後已發行1,375,762,318個基金單位之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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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請參閱泓富產業信托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發出之公布,董事會宣布,根據組成泓富產業信托而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立,并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之首份補充契約,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之第二份補充契約,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之第三份補充契約,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之第四份補充契約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第五份補充契約修訂之信托契約(統稱「信托契約」)條款,信托基金管理人已選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以基金單位方式,悉數收取與泓富產業信托就其首次公開發售(「首次公開發售」)而收購之房地產有關之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并按20%現金加80%基金單位之方式,收取與任何泓富產業信托於首次公開發售後所收購之房地產有關之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
董事會宣布,信托基金管理人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收取以每個基金單位1.8854港元(即市價)發行之3,861,143個基金單位及12,167港元(以現金支付)作為基本費用為數7,291,967港元之付款,另外將收取以每個基金單位1.8854港元(即市價)發行之909,447個基金單位及3,497港元(以現金支付)作為浮動費用為數1,718,169港元之付款,合共作為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之全部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之付款,合計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管理費。以3,861,143個基金單位及12,167港元作為基本費用之付款,另外以909,447個基金單位及3,497港元作為浮動費用之付款,其厘定基準與信托契約有關條文一致。
信托契約所定義的基本費用為相關時間按物業價值(定義見信托契約)計算每年0.4%之款項,而信托基金管理人有權收取以相關基本費用款額按當時市價(定義見信托契約)可購買之基金單位數目。
信托契約所定義的浮動費用為按泓富產業信托所擁有每項物業之物業收入凈額(未扣除浮動費用)計算每年3.0%之款項,而信托基金管理人有權收取以相關浮動費用款額按當時市價(定義見信托契約)可購買之基金單位數目。
根據信托契約,市價乃按向信托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單位之日前最近10個交易日(定義見信托契約)期間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日常交易過程中所有在聯交所進行的基金單位交易每個基金單位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厘定。
以基金單位支付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乃根據信托契約規定。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授出之豁免(「豁免」),該發行毋須事先獲得泓富產業信托基金單位持有人之特定批準。
根據豁免,各財政年度向信托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單位作為支付全部或部分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將計入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2.2段信托基金管理人可在毋須經基金單位持有人批準下於每一財政年度發行相當於在市場流通基金單位數目20%之基金單位之一部分。此外,各財政年度用於支付該財政年度全部或部份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之可發行基金單位上限,為上一財政年度最後一日市場流通基金單位總數加上於有關財政年度因泓富產業信托收購物業(如有)而發行之單位數目總和之3%。於發行後,用於支付信托基金管理人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之部分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合計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管理費)約占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市場流通基金單位總數約0.73%。
於發行前, 信托基金管理人持有506 個基金單位, 約占發行前當時已發行1,370,991,728 個基金單位之0.00004% 。於發行後, 信托基金管理人將持有4,771,096 個基金單位, 約占緊隨發行後已發行1,375,762,318 個基金單位之0.35%。
本公布乃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4(k)段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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