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99/05/182.發生緣由:本公司桃園廠之廢水放流口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且排放之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94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罰新台幣29萬元之罰鍰。3.處理過程:違反事項已於一週內完成改善,並已送桃園縣環保局備查。4.預計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管理與落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措施之執行及管理辦法。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