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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特:公告本公司投資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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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奧斯特:公告本公司投資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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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實發生日:101/11/15~101/11/2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數量:普通股10,000,000股。

(2)每單位價格:新台幣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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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50,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

(2)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每股新台幣15元,合計新台幣150,000,000元整。

(2)以現金(匯款)交付。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授權依據:依本公司101年10月17日暨101年11月6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a)中華無形資產鑑價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投資價值評價報告。

(b)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益順會計師出具之股權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1)累計持有數量:普通股1,000萬股。

(2)累計持有金額:新台幣150,000,000元。

(3)累計持有持股比例:40%。

(4)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取得股份中,500萬股為原始股東依銀行融資合約規定,須設定權利質押。

其餘500萬股則無權利受限情形。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1)佔總資產之比例:17.27%

(2)佔股東權益之比例:26.94%

(3)營運資金數額:417,205仟元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長期投資。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7.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8.監察人承認日期:

不適用。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0.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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