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孚科技:代重要子公司中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公告與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之訴訟案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院名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2009)滬一中民三(商)終字第234號2.事實發生日:98/10/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依外匯交易框架協議,對中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請求美金4,314,197.84元(折合約人民幣30,415仟元),後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敗訴,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依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一中民三(商)終字第234號判決書,法院認為雖然原審判決確定事實清楚,兩造間之書面合同未成立,亦未發生表見代理關係,惟中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仍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判決如下:(1)撤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8)閔民二(商)初字第1239號判決。(2)中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須承擔50%之交易損失。(3)駁回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之原審其餘訴訟請求。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中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需賠償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負擔部份法院受理費,共計約人民幣14,852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發布重大訊息,並將評估是否提起再審申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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