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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友科技: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本公司辦理重編或更正97年度至99年第三季財務報告(含合併)函文已於99/12/13送達。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99/12/13

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九十七、九十八年年度財務報表、

九十九年度前三季之財務報表重編或更正。因更正或重編之損益


影響金額尚不確定,需待評估後方能有重編或重新公告申報之結

論。

3.發生緣由: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0990069684號函辦理。

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100/01/03

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相關期間財務報告均未認列瑪

司特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損益。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第3項第2款第3目、第20條,暨財務會計準則第7號公報「

合併財務報表」、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處理準則」公報及上開解釋函規定,重新編製旨揭期間財務

報告,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

準則」評估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有減損之跡象。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儘速完成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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