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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

反壟斷,行政不可代替司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國際金融報)


8月12日,國家發改委網站掛出《反價格壟斷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這是自商務部發佈六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國家工商總局發佈兩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徵求意見稿後,國家反壟斷部門發佈的第九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徵求意見稿。這在我國立法史上還不多見。

反價格壟斷規定與其他配套法規相比,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一定意義上說,價格壟斷行為是其他壟斷行為之果,是反壟斷的最後防線。總體上看,目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已經比較全面明確規定了各種價格壟斷行為的反、抗、罰等,是一部較為完善的配套法規。

但是,該稿還存在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地方,在立法技術上有進一步改進的問題以及相關法規配合執行的問題。

法律法規貴在執行。不給執法者或被規範主體留下認識的模糊空間,但該稿存在大量的模糊用語,如明顯高於或低於、比較明顯或充分、不公平或合理、無正當理由等。這是首先需要加強和進一步明確量化的地方。其次,該稿僅規定了國家價格部門的執法權和處理權,似乎反價格壟斷只是國家物價部門的事情,沒有涉案壟斷價格行為受害人的積極有效參與,僅靠物價部門如何發現價格壟斷行為,如何知道存在涉嫌價格壟斷行為?這都成為執法的重要疑問,使執法成為無源之水。最後,反壟斷不僅需要行政執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司法介入。行政執法不能代替公安、法院等司法介入和審判,該稿需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國家整個司法體系協調問題的規定。


該稿在立法技術上需要改進。該稿簡短二十九條,卻有7項條款明確規定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壟斷價格行為、其他理由、妨礙價格或收費行為,使該稿不夠簡潔、簡明。如將七種需要主管部門認定的行為、理由進行概括,作為單獨一條列出,或可使該法規更為簡明,也會避免過分強調執法機構行政權的嫌疑。

法規協調與配合、聯合執法問題需要注意。在反壟斷上,三部門配套法規首先要協調,對交叉問題規定要統一,不能有衝突。反壟斷三部門有分工更要有合作。三部門各主管一段,但不是單管一段,不能形成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轄局面。如果沒有配合、聯合執法,反壟斷法的執行就會難如預期效果。因為各種壟斷行為既具有獨立性,又具有相互聯繫。因此,三部門配合與聯合執法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這些需要三部門在配套法規上進行協調與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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