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緣媒體服務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勤+緣媒體服務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時十五分假座香港云咸街1號南華大廈201室香港上海總會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藉以考慮并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批準及確認修訂契據(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之通函,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呈交大會,并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下之B系列可換股債券條件修訂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本公司任何兩名董事或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與秘書(如需加蓋本公司之公司印鑒)就使B系列可換股債券條件修訂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生效簽立修訂契據,并在其認為必要、適當、適宜或權宜之情況下,就使B系列可換股債券條件修訂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所擬進行之一切事宜及完成B系列可換股債券條件修訂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一切事宜全面生效,或與之有關者采取一切行動及進行一切事宜以及簽署及簽立一切其他或進一步文件、契據(如有)及采取一切步驟,以及在其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情況下,同意就有關事宜作出任何修改、修訂、補充或豁免,惟有關修改、修訂、補充或豁免不得構成根據B系列可換股債券條件修訂及╱或修訂契據擬進行之交易之主要條款之重大變動。」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他人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於大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於表決時可由其本人或代表進行投票。
2. 委任代表之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鑒或由高級人員、受權人或獲授權簽署文據之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3. 委任代表之文據及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中央廣場福利商業中心18樓,方為有效。
4. 倘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該等聯名持有人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於大會上親身或由其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擁有有關股份權利之人士;但如該等聯名持有人中有一名以上人士親身或由其代表出席大會,則該等出席大會之人士中僅有就該等聯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名列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而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將不獲受理。
5. 股東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文據後,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并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將被視作撤銷論。在本公布內,人民幣1.00元被視為相等於1.224港元。有關換算率僅供參考,并不表示任何金額已經或曾可或可以按上述換算率或任何其他換算率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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