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每日經濟新聞)
近日,保監會對2001年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並且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日期截至2009年8月1日。
記者對比了修訂前後的《辦法》發現,修訂後的《辦法》內容有了較大變化。修訂後的《辦法》細化了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內容,規定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針對法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合夥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針對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問題,新修訂的《辦法》規定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同意,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直接通知上述人員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修訂後《辦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但明確提出法律、法規和規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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