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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遺失物請求報酬 降為1/10

鉅亨網新聞中心

立法院司法暨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將原本拾獲遺失物者向失主請求報酬的上限,從原本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縮小成十分之一。此外,同案中也明定,如果失主為特殊境遇、低收、中低收或依法接受急難、災害救助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程平報導)

有鑑於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民眾在拾獲遺失物後可以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三成做為報酬,時常引發爭議糾紛,因此立法院司委會9號就初審通過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將三成的報酬縮小成一成,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說,修法是顧慮到遺失者可能也有急需。


同案中也明定,遺失物者如果是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此外,委員會也通過修正,拾得人沒有在7天內通知、報告或交存遺失物,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事實者,也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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