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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陳財福、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101/08/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代表人陳財福先生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案件遭桃園地檢署
提起公訴,經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均為陳財福
先生等人無罪判決,再經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經當事人告知,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2審審理後,收文判決書為
檢方上訴駁回,維持原審認定,為無罪判決。
4.處理過程:
依法配合審理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加強內部人個人訓練管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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