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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2/22
2.公司名稱: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1)本公司承租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9.1449公頃土地,依土地租賃
契約應於簽約後辦理環評許可申請作業,起租日24個月內環評許可未通
過,出租方得撤銷該租賃契約,並退還履約保證金。
(2)本公司依規定程序送審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會議決
議進入二階環評。因二階環評程序需求約2年時間,審查結果具不確定性,
將使開發時程嚴重延宕,另外又逾越租約規定起租日24個月內通過環評的
要求,故本公司不擬進行二階環評,而須放棄此開發案。
(3)本公司將商請出租方提前終止土地租賃契約,自本公司交還土地日起停止
計收土地使用費,並退回本案履約保證金。
8.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承租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及后里園區土地做為替代方
案,終止該土地租賃契約,不致重大影響短期擴廠計畫。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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