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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9.8礦難”案終審定論 2名礦長維持死緩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中新社12月1日報道,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造成76人死亡的河南平頂山“9.8”礦難案件主要責任人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駁回5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獲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原礦長李新軍、副礦長韓二軍,在今日的二審公開宣判中,法庭維持了原判決,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1月16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新軍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韓二軍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侯民、鄧樹軍、袁應周三名責任人分別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

一審宣判后,李新軍等5名被告人均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李新軍一案有多名證人證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對此,中國刑法研究會理事、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該礦難的發生主要是由于被告人指使實施的人為破壞行為,因此,李新軍等人的行為表現為一種不該為而故意違背法律、操作規程積極實施的作為方式。這一事實已經得到充分而客觀的證據證實。由于該案在礦難原因方面的特殊性,決定了“平頂山9.8礦難”在司法處理上不同于一般礦難事故的判決結果。

2009年9月8日凌晨1時許,位于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的新華四礦發生特別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該系一私營煤礦,既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又無安全生產許可證。

(但玉琴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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