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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得征地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年9月7日 10:45

浙江發佈新政提出,2010年起,市、縣政府要預先準備好征地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的保障資金,否則不得征地。

據新華社9月7日報道,浙江省政府近日發佈省政府令,確保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新政自2010年元旦起實行。

根據這項規定,市、縣政府要根據年度用地計劃、征地規模、征地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等,將征地補償費、政府安排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等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而且,交通、能源、水利等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及被征地農民的相關社會保障費用要足額列入工程概算。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項補償費用和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要及時足額到位。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征地。

據瞭解,浙江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縣政府財政部門將在核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計劃後,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給被征地農民。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浙江省征地和被征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1999年至2008年間,全省共徵收土地421萬畝,涉及被征地農民370萬人。

(徐艷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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