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12/02
2.公司名稱: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99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99年12月02日截止,
惟尚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未繳納股款,特再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二百六十六條第三項辦理,
催告繳款期間自99年12月03日至100年01月03日止。
(2)尚有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如有認股意願,敬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
洽原繳款銀行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以上所述,若 貴股東及員工有任何疑問,敬請向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洽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