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楷捷:代子公司越南諒山國際股份公司公告與CROWN INTERNATIONALINVESTMENT CO.,LTD.簽訂合作經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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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99/07/02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CROW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LT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43/03/12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一、簽約對象:
諒山國際股份公司(甲方)及CROW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LTD.(乙方)
二、經營目標與範圍
根據此合同,甲乙雙方議定在越南諒山省諒山市黃桐鄉娜心村的用地面積6740 m2
之土地執行以下目標:
1.興建及經營酒店服務;
2.經營體育、消遣娛樂服務;
3.雙方之合作本著共創利潤, 並依合約盈餘分配比例分享盈餘, 分擔風險及虧損。
三、合作原則及合作方式暨營業保證金
1.雙方協議依越南2005年投資法組成諒山皇冠合營項目(以下稱『合作營運單位』)
,以合作經營合約方式落實本案,分享盈餘。雙方並同意設立協調委員會,以督
導經營本合作案。
2.經雙方議定,甲方以T01889區塊租賃之土地使用權及該土地上的資產出資(包括:
整個項目落案期間局部土地租金,動遷費用,平整回填及補償金),以及諒山省人
委會2009年12月23日核發的第141032000181號投資執照,與乙方以現金出資
15,000,000美元相當於285,000,000,000越南盾,促使共同執行此經營合作案。
3.乙方應繳納營業保證金1,500,000美元,待正式營業時作為營業週轉金,上述營業
保證金於本合約屆滿不續約,並依本合約規定辦理清算完畢後全數退回乙方,乙
方違反本合約規定時,甲方得沒收上述營業保證金。
四、利潤分配辦法
損益結果經雙方議定具體分配比例為:
1.自第一年起至乙方已回收出資總金額年度之期間:甲方40%;乙方60%。
2.自乙方已收回投資總金額後次年度起之期間:甲方60%;乙方40%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1.雙方切結不擅自將本方的局部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而需以與賣給第三者的
相同條件優先賣給對方。在對方不受讓時, 方得轉讓他人。轉讓方務必確保第三
者在受讓後, 替轉讓方履行本合約的各項義務。
2.合約期滿若不續約,雙方依清算委員會(清委會)擬定之價位對合作經營單位資產
享有優先購買權利,對於無法以此方式拍賣的資產, 雙方以溢價方式拍賣,以便
回收資金。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諒山國際股份公司積極招商,共同開發中越邊界諒山土地,在財務上將可大幅減少
資金需求,降低財務風險;在業務上則可創造飯店與casino規模經營之群聚效應
,奠定公司未來長期營運的利基。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引進策略伙伴,加速諒山土地開發進度。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合作經營合約起迄日期為民國99年(西元2010年)7月2日至民國143年(西元2054年)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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