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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晶技二,債券代號30422)行使贖回權事宜及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1/05

2.公司名稱: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截至98年12月31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

新台幣3,900仟元,占原發行本轉換公司債金額新台幣800,000仟元之0.49%,已低於

原發行總額之10%,故擬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債權人行

使贖回權,以現金每張100,000元贖回剩餘之流通債券,並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

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辦理贖回。

6.因應措施: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轉換公司債贖回相關規定如下:

(1)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99年1月25日至99年2月24日

(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9年2月24日

(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99年2月25日

(4)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1月25日

(5)債券收回手續採帳簿劃撥執行贖回權之債權人,自99年1月25日起至99年2月24日止

(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為配合集保公司作業,請於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即2月23日)

辦理,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檢附:

a.「 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公司債轉換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

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b. 證券存摺

c.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轉換普通股或贖回之申請。

依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

,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

本公司將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新台幣35.2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

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本公司普通股。

(6)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

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1樓,電話:(02)2586-5859。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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