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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德科技:法院裁定延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對本公司之緊急處分期間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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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德科技:法院裁定延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對本公司之緊急處分期間聲請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整字第174號

2.事實發生日:101/09/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於101年4月30日向新竹地方

法院對本公司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於101年6月4日經法院裁

定同意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聲請之緊急處分。

4.處理過程:

法院原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

經法院審理,認定有延長審酌期間之必要,重整申請裁定自101年

8月30日起延長30日。緊急處分聲請亦裁定自101年9月4日起延長

90日。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法估計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遵循法院裁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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