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重大土地違法行為3日之內必須上報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年8月7日 11:26
湖北省日前出台「土地違法行為報告辦法」,辦法要求重大土地違法行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作專項報告。
據法制日報8月7日報道,「因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重大土地違法行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作專項報告。」這是湖北省日前出台的「土地違法行為報告辦法」提出的明確要求。土地法專家認為,它增強了執法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土地違法行為的防範力度。
由監察部與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明確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土地違法行為,政府有組織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責任。湖北省的「土地違法行為報告辦法」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報告內容、時限和責任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按照「土地違法行為報告辦法」規定,市、縣國土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難以制止或查處的重大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專項報告。共包括7種違法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或其他土地20畝以上或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5畝以上的;有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50畝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情形之一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0畝以上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10萬元以上的;因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重大土地違法行為。
「土地違法行為報告辦法」還明確了報告時限。其中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專項報告。市、縣人民政府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呈送的報告,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
對於各級國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按規定應報告而不報告的,「土地違法行為報告辦法」規定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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